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段**、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退还所借上诉人的一厢房屋。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存在事实不清和重大遗漏,认定涉案房屋由段谱祥夫妇建造及认定上诉人继承的房屋不复存在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仅认定上诉人三兄弟分得其姑母的房屋及上诉人将分得的房屋赠送给另外两兄弟的事实,却对其后为各自都能连栋而进行房屋调换、上诉人获得段谱祥原先分得的一厢厅堂屋的事实不予认定有失偏颇。
段**、杨**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所借原告的一厢房...(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