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贵港分行)与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贵港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建行贵港分行与杨**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2、杨**向建行贵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90049.42元及利息6605.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3、杨**支付建行贵港分行律师代理费18349元;4、建行贵港分行对杨**名下用以抵押的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凯旋国际)**房屋[产权证书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发生的...(本文书还有2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