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退还于*购车款135000元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1月13日,于*与陈*达成口头协议,于*在陈*处购买湘j8××××车辆,购车款135000元。2020年10月29日于*放车处的墙壁上贴一份通知,告知湘j8××××系抵押车辆,因车主于洋的违约行为,导致车辆被收回。于*立即报警,报警处理的结果是民事抵押纠纷不予立案。于*通知陈*后,陈*与邵阳市俊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签一份《车辆转抵押协议》,这时于*才知道车辆的真实情况。2020年2月22日邵阳市俊...(本文书还有3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