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与被告占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文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占文举立即支付货款404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占文举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占文举向甘**购买木门。截止于2020年8月2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占文举尚欠货款40400元,并由占文举出具欠条1份。欠条中约定甘**因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由占文举承担。之后,占文举未付款。另外,甘**因提起本案诉讼并委托律师代理而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
占文举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甘**的上述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占文举与甘**的木门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