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傅**与被告(原告)成都咖茶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茶记公司)因均不服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劳动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该劳动争议两案后,依法并案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傅**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原告)咖茶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咖茶记公司向傅**支付2019年3月工资3500元;2.请求判令咖茶记公司向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500元;3.请求判令咖茶记公司向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称及辩称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3日,傅*...(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