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隋玉军、隋玉强、韩**及一审被告韩**、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当为保证合同纠纷。2.根据2011年5月11日的协议书,周**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相对人应为贷款银行,并非隋玉军等三人。在隋玉军等三人未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其要求周**及韩**、李**向其支付借款本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隋玉军等三人要求周**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周**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4.2011年5月11日周**、韩**...(本文书还有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