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某公司与被告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某公司诉讼代理人林**、被告赵*及其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己于2020年12月6日解除,双方无需恢复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3日就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烟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号裁决书并于2020年11月16日向原告送达,现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系兴业银行自行招录,2017年5月1日起通过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基于原告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至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工作,被告实际工作地点为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劳动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劳动合同的履行模式为:由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和按照兴业...(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