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日,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工程承包人;现已更名为珠江公司)与联丰公司(乙方、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商*、住宅楼工程(自编润南花园**栋)基坑支护结构及±0.00以下的工建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号地段;甲方将商*、住宅楼工程(自编润南花园**栋)基坑支护结构及±0.00以下土建工程项目中劳务用工部分交由乙方进行劳务承包;承包内容: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基坑支护结构及±0.00以下工建工程劳务作业;本项目含税总价款暂定6847...(本文书还有10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