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宁夏宁东满江煤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汤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具体从事在煤炭中捡石头工作。2013年11月13日,原告在捡石头的过程中被一辆铲车压伤。受伤后被告当即将原告拉到医院治疗,至12月10日,因被告不给医院缴费,原告无奈出院。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原告的伤残经鉴定为8级,丧失劳动能力30%。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6195元、护理费2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30998元、鉴定费11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13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197858元;2、诉讼费用由...(本文书还有1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