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郭**、张**、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郭**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郭**,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和林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81元、利息320363.58元(截至2021年4月19日),本息合计329044.58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7.1%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2.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本文书还有1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