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因与被告尹**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尹**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一名雇员,在被告承包的中牟县刘*镇建造幼儿园,被告提供的竹坝架子不稳,又没有安全防范实施。于2012年3月30日,原告从架台上掉下,致使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花去大量医疗费用,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伤残。事后被告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13500元和伙食费用1500元,拒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914.51元、交通费580元、鉴定费1300元、误工费5300元、护理费14...(本文书还有1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