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段余良自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上城濉***小区门口沿外环路向北行走时,迎面遇见被害人杜某独自一人行走,即尾随***小区门口北侧50米处,段余良从身后抱住杜某用手摸胸部,接着将杜某按倒在地,趴在杜某身上用手摸杜某的身体。期间,因杜某强烈反抗、呼救,段余良用手掐住脖子并将杜某右耳轮咬伤,另劫取苹果4s手机一部。路人黄某等人见状上前制止,段余良起身逃走,黄某追上后将其控制并将手机追回。经鉴定,杜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苹果4s手机价值540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余良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6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2016年4月15日21时51分,黄某电话报警称,其在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上城濉***小...(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