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22时许,在泗县草沟镇草沟街帝豪ktv,因被告人侍某的父亲侍某乙结账时胳膊碰到了王*丙,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侍某造成被害人王**腰部及头面部受伤、王*丙头面部受伤。经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被人打伤头部、眼部造成左顶部皮下血肿及左眼部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其腰部损伤导致l3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王*丙被人打伤造成头皮挫伤,左侧眶内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侍某于2016年3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调解,被告人侍某于2016年10月20日赔偿被害人王*丙、王**经济损失350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侍某出生于1985年8月**日。
(二)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侍某于2016年3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三)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侍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四)ct报告单、伤...(本文书还有3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