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奕超旭与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奕超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奕超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27日订立的摩托艇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货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之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1000元(双倍返还定金差额部分);4.判令原告退货所涉运输费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微信沟通购买摩托艇事宜,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拍摄了摩托艇的照片及视频,原、被告确...(本文书还有1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