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遵义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赵*、太平洋财保遵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12158.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赵*雇佣的司*,2015年7月1日10时许,原告在上下车时摔倒致腰部受伤,后被送往迁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均由被告赵*支付,被告赵*为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限额为10万。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384.56元,误工费45000元,伤残赔偿金1429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8021.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312158.36元。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
被告赵*辩称:原告宋**是我雇佣的司*,我所有的车辆冀b××...(本文书还有1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