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第三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沈*海关、第三人沈*房投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沈*房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沈*市房产经营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第三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沈*海关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李*,第三人沈*房投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沈*房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第三人沈*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第三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位于沈河区(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沈河区(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房屋价值约220万元)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