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系死者陈*之子),男,1986年4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下称森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陈*与森朗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一、广西电信将本案南丹县六寨镇电缆施工工程发包给森朗公司,森朗公司分包给陈*,广西电信负责提供电缆线和施工图纸。根据行业惯例,广西电信另行支付安全生产费(包括购买施工人员商业人身保险费)给森朗公司,森朗公司再代陈*及其雇佣的施工人员购买商业人身保险;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广西电信要求森朗公司向所有参与承包施工的人员提供安全帽、安全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二、森朗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陈*,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之前即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双方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前口头约定,由森朗公司提供电缆线及施工图纸,施工工程分为挖埋电缆线、...(本文书还有4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