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于**给付张**欠款1868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254元,合计20934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5日,于**在张**处购买辣椒苗,共14480元,于**为张**出具欠据一枚,承诺在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如逾期不还,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020年8月18日,于**在张**处购买冲施化肥欠化肥款4200元,于**为张**出具欠据一枚,承诺在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如逾期不还,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张**多次索要,于**推拖未还,故张**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
于**辩称,张**起诉欠款本金不正确,于**于2020年10月5日还款10000元,张**起诉的计算利息基数不正确,计算利息的基数...(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