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与被告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史**涉及违纪违法行为被监察部门留置,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张*,被告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933,586.11元(自2018年5月7日至2021年7月16日)合计7,933,586.11元,并按照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报价中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公布价(年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