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告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102600元、利息1038.89元、罚息1797.65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至本息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本文书还有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