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张留松熟识,与被告认识。2020年12月份被告以其参与开发正阳金域华府房地产项目缺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00元,口头许诺月息1.5%。2020年12月24日,原告将现有184,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184,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出具借条的当天,被告未收到184,000元的现金,也没有转账记录。被告与其合伙人库起共同向原告借款,原告将钱打到指定账户,被告与库起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并承诺几个月之内偿还。原告起诉...(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