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与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德新工程公司为花篢垃圾处理中心项目设备采购(dxcgz*******)对社会公开招标,该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采购人确认,原告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其中标项目内容为花篢垃圾处理中心项目设备采购设备一批,中标总报价金额为1591800元。2017年7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通知载明上述中标内容,请原告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原告中标后,被告以原告拟采购的设备不能满足被告要求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期待利益受损,原告为竞标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2000元,招标代理费21510元,履约保证金79590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理由是...(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