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大庆昌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升投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被告昌升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大庆昌升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城委托经营协议》;2.判令被告给付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17376元,判令被告给付自2020年7月1日至解除《委托经营协议》之日期间的租金,判令被告给付自解除《委托经营协议》之日起至被告返还商铺之日止的损失;3.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8560元;4.判令被告按照原告购买商铺所在位置及面积对商铺进行分割,并将商铺返还给原告;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增加诉...(本文书还有2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