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合竣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许*、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各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就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金港路**号内的租赁场地有关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8月31日解除;2、被告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2474078.4元、水费58957元;3、被告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滞纳金562296元(按日万分之五暂计至起诉之日);4、被告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后还未交还租赁场地的占有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交还...(本文书还有2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