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韵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韵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梧州市丽车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车行)、梁*以及原审第三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韵森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丽车行交付给上诉人韵森公司的车辆为非法改装车辆,合格证系伪造,丽车行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该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撤销机动车登记,并依法扣押;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协议另注明“甲方保证该车手续正当,可以正常过户、买卖,保证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不能入户,全额退款”的约定,丽车行的行为亦构成违约。因此,丽车行的违约行为导致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依法承担返还上诉人的购车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2.被上诉人梁*为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且该涉案车辆为梁*以其本人名义去广东收车,再与丽车行共同合作,将该车卖于上诉人的,因此在涉案车辆出现非法改造、合格证伪造的情况下,梁*对于本次买卖合同关系应负直接的...(本文书还有4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