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未答辩。
窦**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弘东公司给付拖欠窦**的沥青款4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由弘东公司承担。
黄骅市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开始,弘东公司与窦**所担任业务员的天津金远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远通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金远通公司为弘东公司工程供应沥青,窦**作为该公司业务员一直与弘东公司就双方发生的业务进行沟通、结算等。就上述业务往来,窦**、弘东公司双方均无异议。弘东公司提交的双方货款支付情况证据中,弘东公司收货后,其自2008年7月份开始至2012年1月份弘东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马**个人账户给付货款均由窦**经手,共计11470000元,其中截至到2010年2月5日,之前给付货款所收款收据均加盖了金远通公司财务章,之后的付款,收款人均系窦**。2009年7月17日弘东公司原副经理雷卫东和弘东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之侄子马富强出具证明并加盖公司合同章,证明收到窦**沥青吨数及付款、欠款情况,证明截止该日尚欠窦**货款3293100元。该证明中关于供货吨数1935.27吨与弘东公司提交证据中,关于供货吨数1935.87吨,仅仅相差0.6吨。2009年7月26日,弘东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欠窦**沥青款103600元。2011年8月14日至2011年9月24日...(本文书还有5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