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与被上诉人保定地毯总公司(以下简称地毯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于**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因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原告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承担责任;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基本养老金114268.84元及利息;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退休职工取暖费2635元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民初****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1956年3月出生,男,1971年参加工作,是保定地毯总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与被上诉人签有长期劳动合同,自1975年以来一直在被上诉人处工作2014年12月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自宣告被上诉人破产之日起,上诉人己经不再是其单...(本文书还有4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