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
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冀**、刘**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4民撤****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被上诉人冀**、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上诉请求:1、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4民撤****号民事判决。驳回冀**的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冀**、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冀**实际占有该房屋,认定事实错误。刘**向冀**交付房屋钥匙,冀**办理购电卡等行为不能证明冀**对房屋的实际占有。侯**提交的照片显示自人民法院查封后,诉争房屋无人居住且明显不具备居住条件。二、原判决认定冀**系不能归责于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有误...(本文书还有3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