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与上诉人河北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蓝**,上诉人裕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建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将裕德公司给付北京建工工程款28821769.02元依法改判为裕德公司给付北京建工工程款42303679.39元,并以该数额计算相应利息;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裕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中对鉴定意见书中不确定部分工程造价内容、需要说明的事宜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一审判决中对鉴定意见书中不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说明的事宜内容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费*共计10998409.08元,应当计入工程款给付北京建工。具体理由如下所述:(一)一审判决中第64页第1、2、3、4、7、11项内容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该部分费*应当予以计取,费*共计2927593.97元。1、一审判决中第64页第1、4项内容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该部分费*应当予以计取(费*:2350276.27元)。关于裕德公司主张未施工部分工程内容,主要在一审判决第64页第1、4项,涉及鉴定意见书施工内容不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第(2)、(3)、(4)、(5)、(9)项,根据目前北京建工、裕德公司双方均认可的图纸、做法表等相关文件,同时结合开庭时鉴定机构的回答“根据目前双方认可的图纸和做...(本文书还有29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