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栋梁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7日,法定代表人李*。2017年1月10日**栋梁公司变更为广圣公司。铭扬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左**。邹*县志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法定代表人邹**。被告人李*系以上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09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21日,身为栋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栋梁公司、志高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李*,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伪造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虚构购销合同,以栋梁公司的名义,从山东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邹*农商行)骗取贷款2000000元,期间多次归还再贷。2016年8月5日、2017年8月24日,邹*农商行为该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业务。2018年8月23日,该笔贷款到期,被告人李*无法归还,逾期形成不良。截至2019年7月20日,造成邹...(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