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樊**,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朱*、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12561996.25元,并承担欠付工程款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为599521.2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由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质保金388515.3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云青花园**期工程a1地块消防工程的施工,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每平方米68元固定综合单价一次性包干包完,合同总价款为13174116元;本工程无预付款,按照工程的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施工至**层全部平口后支付所完工程80%的工程进度款,主体工程全部封顶后支付所完成工程80%的工程进度款,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总工程85%的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移交后支付至总工程95%的工程款,预留质保金5%,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此外,针对云青花园**期a1地块项目,双方另行签订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云青花园a1地块的主体及桩基础工程交由原告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文书还有7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