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中联环建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公司)、上诉人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7)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中联环公司、恒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冀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19)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中联环公司、恒茂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联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恒茂公司负担上诉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在计算混凝土节约数量里认为不应含二次结构,上诉人认为是错误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六条第1款中说明第4条“以上指标为设计图纸算量,不包括施工制作损耗及施工构造措施钢筋、墙体构造筋、过梁钢筋及构造柱钢筋。”明确说明不包括二次结构的工程量,二次结构的过梁、构造柱等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都是整体结构构件,合同已约定不包括二次结构钢筋量。钢筋混凝土是整体结构构件,不包括钢筋量,即也不包括混凝土量,故合同中约定的经济指标是指不包括二次结构混凝土部分的工程量。一审判决的认...(本文书还有23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