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曹**、郴州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美特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斯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27061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长期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技术员,被告曹**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了被告斯美特公司厂内的钢结构隔断业务。2021年2月1日,被告曹**找到原告(原告之前给其做过这样的事情)要求原告带一人一同去完成该项业务,说好计件工资是按20元/平方发放。2021年2月2日,原告与经常在一起从事该行业的李*军一同来到了斯美特公司位于资兴市罗*食品工业园厂区内作业。当天下午18时许,因天色已晚,作业场地灯光昏暗,加上脚手架不稳总是摇晃,致使原告在作业时未站稳从2米高的脚手架摔下受伤。原告被送往郴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1天,...(本文书还有4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