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号。
上诉人周**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1行初****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7月2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复议﹝2021﹞438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五条“对投诉、举报、检举和反映问题等事项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将处理情况予以告知,且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审查后驳回行...(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