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史**、游****罪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史**、游**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上诉人史**系多次抢劫。关于上诉人史**上诉中否认与孙*某共同**罪的理由,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郭某某证言与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结合,可证实上诉人史**、孙*...(本文书还有45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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