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初仲秋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初仲秋的法定代理人初迎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刘**,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宮钦爽、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初仲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向初仲秋返还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北贺*村**号楼**号房屋;2.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初仲秋增加诉讼请求:解除张**与张**于2010年10月31日签订的《回迁房屋面积转让协议书》。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4日,初仲秋之夫张**因病死亡。张**临终前告知初仲秋,其曾与张**签订回迁房屋面积转让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签订于2010年10月31日,依据该协议,张**将其本人由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办事处北贺*区居民委员会核实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北贺*村**号楼**号剩余回迁房屋面积67.66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张****房屋转让价格为202980元,双方约定张**一次性付清房款。合同签订后,张**交付了房屋,并在村委协助下张**进行了房屋住户更名。现张**在涉...(本文书还有3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