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鼎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和林格尔县农牧局(以下简称农牧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鼎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农牧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鼎丰公司、农牧局给付工资欠款2128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王**受鼎丰公司所雇承包其在盛乐镇小林坝村的蔬菜大棚维修工程。工程完结后,仍欠王**雇工工资212800元。由鼎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给王**出据欠条,后经王**多次催要,鼎丰公司称大棚已转让给农牧局,应由农牧局支付。王**多年奔走于鼎丰公司、农牧局之间索要欠款,甚至去县政府索要,至今仍未付钱。现王**只好提起诉讼,敬请判决鼎丰公司、农牧局给付所欠工资欠款。
鼎丰公司辩称,1、鼎丰公司主体不适格,亦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王**在诉状中所述,2012年10月鼎丰公...(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