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会宁县刘*寨子镇人民政府、卢**、李**因与被上诉人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会宁县刘*寨子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上诉人卢**,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宁县刘*寨子镇人民政府上诉请求:上诉人因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民初****号判决书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冉**对上诉人的诉求,由被上诉人冉**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事实不清。承包案涉工程的是卢**还是会宁县鑫源建筑公司,冉**究竟受雇于谁?一审认定卢**雇佣冉**缺乏事实依据,任国壁在本案的地位和法律关系如何定论?二、冉**受雇于谁。冉**可以向会宁县鑫源建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而冉**有意放弃高额赔偿,对鑫源公司予以撤诉,冉**的一系列行为让上诉人无法理解。三、上诉人不存在过失和不作为行为。处理垃圾是一般工作,不属于特殊工种,至于任国壁采用什么方式处理,上诉人不存在指示和选任上的过失,上诉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不作为行为。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任何责任。
卢**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本文书还有4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