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昌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苏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苏中公司赔偿昌隆公司经济损失23336622.4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苏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超标的查封是否存在错误、超标的查封给昌隆公司造成的损失均未查清,应当查清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的事实清楚。涉案标的为1.25亿元,被查封财产的价值应以1.25亿元为限。一审判决仅对最终查封36套房产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是遗漏了该36套房产的价值是否与本案标的1.25亿元相符的事实。且,对之后因存在超标的查封才陆续解封了12套房产的事实只字不提,明显遗漏了案件重要事实,属于避重就轻,故意回避超标的查封的事实。根据昌隆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唐山神舟惠泽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唐神舟(2017)(估)字第102号报告显示,在2017年9月7日...(本文书还有5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