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的工资14862.5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725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1日到被告处从事汽车维修售后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期限为2018年1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担任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双方约定原告月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其中基本工资+岗位补贴为税前8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原告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确定,提成工资根据原告经营结果进行确定。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但被告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本文书还有1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