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陈**与被告(反诉原告)洪**,第三人梧州市第一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冯**,被告(反诉原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第三人梧州市第一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二、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的转让费150000元与押金7000元,合计157000元;...(本文书还有10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