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费人民币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用等追索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承包靖西市顺达商贸城土方工程项目,后**原告,由原告组织车队对该项目土石方进行拉运。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陆陆续续拖欠原告运费,2017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运费共计55000元,并出具工程结算单。结算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运费,原告经多次催促后被告仍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曾**辩称:1、本案的债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