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鑫湘岳楼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湘岳楼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1)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湘岳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湘岳楼餐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1)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李*与鑫湘岳楼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1月7日鑫湘岳楼餐饮公司雇佣李*后,双方约定李*具体负责鑫湘岳楼餐饮公司维系及拓展客户,帮助鑫湘岳楼餐饮公司做营销工作。因工作内容特殊,李*具体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自己决定,不受鑫湘岳楼餐饮公司管理,故双方属于劳务关系。第二,李*主张欠付工资的事实缺乏证据。一审法院忽略了鑫湘岳楼餐饮公司支付工资是以李*提供对等劳务为前提的,故李*应当举证证明其在2021年2月至3月10日期间为鑫湘...(本文书还有2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