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赵**、赵*1、赵*2、李**、陈**因与被上诉人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9)青2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赵**、赵*1、赵*2、李**、陈**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2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为:上诉人提出的2075794.13元损失中,先由第二被上诉人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110000元;剩余部分按30%计算确定第一被上诉人的赔付额589738.24元,在计入20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扣减20000元第一被上诉人已付费用后共计589738.24元,由第二被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理赔限额内向上诉人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付;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事实和理由:由于一审判决计算的被扶养人赵**、赵*1、赵*2的生活费有误,导致判决书确定的赔付额与上...(本文书还有4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