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泉诉额日木图、特木其乐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6月15日开庭审理时原告永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额日木图、特木其乐图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3月12日开庭审理时原告永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哲、被告额日木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银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木其乐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进行合伙清算,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42万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三人系合伙关系,2015-2016年,三人口头约定合伙承包了库伦镇石碑嘎查的“十个全覆盖”施工工程,由二被告出资,原告出设备和人工及技术工人,由被告额日木图统一向政府进行结算,在结算后,结算的款项三人均分。经过原告核实,三人合伙施工的总价款126万余元,被告额日木图已经进行结算。但是,被告在结算后,分文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涉案工程已...(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