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资兴市领*******(以下简称领欣公司)、文**、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领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及被告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领欣公司、文**、文**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领欣公司为了尽快恢复生产,邀请原告王**合作经营,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资兴市领*******合作协议》,2019年7月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资1500000元的义务,其中590589元支付至被告指定的李**账户,617411元支付至原、被告的共管账户,支付铲车款292000元,合计1500000元。被告领欣公司及文**、文**在收到原告的投资...(本文书还有3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