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马*不服锦劳人仲裁字【2021】00034号仲裁裁决以成都澳鑫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鑫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即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澳鑫公司亦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以(2021)川0104民初****号立案受理。2021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21)川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将(2021)川0104民初****号案件并入本案进行审理。2021年7月13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马*,被告(原告)澳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马*起诉请求:1.确认马*与澳鑫公司自2013年4月5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澳鑫公司向马*支付工资33767.04元(其中支付2014年9月1日至30日工资差额200元,2019年8月1日至31日工资差额120元,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基本工资差额2000元,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6718.63元,2020年3月1日至31日基本工资2000元,2020年6月工资差额4813.35元,2020年7月、8月未发工资均为6247.35元,2020年9月1日至25日工资5240.36元);3.判令澳鑫公司向马*支付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9月25日共计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324.15元;4.判令澳鑫公司向马*支付2016年7月6日至2020年9月2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0183.28元;5.判令澳鑫公司向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13年4月5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50384.03元;(以上共计488658.5元)。事实与理由:一、2013年4月5日,马*入职澳鑫公司任职维修工,先后连续签订四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澳鑫公司在未经马*书面要求的情况下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2020年6月底澳鑫公司让马*辞职,马*拒绝后,澳鑫公司在未和马*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本文书还有8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