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赔偿修车款985元;2.案件受理费由许**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在2021年5月13日16时20分许,在佳木斯市东风区驾驶牌照为。
黑dd××××与许**驾驶车牌照黑d76k98发生交通事故,佳木斯市东风区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负本次事故...(本文书还有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