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诉被告广西中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广西中浩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购房款总额552274元为基数,每月按1600元违约金计算,暂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共计8个月,扣除3个月疫情宽限期后,暂计5个月,数额为8000元,以后依法计算至被告按合同约定条件交房之日止);2、判令被告及时恢复施工,尽快交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主要约定:一、该项目位于陆川县城南新区洲路南、官田路东,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陆**(2014)第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0313.6平方米,项目核准名称为:中浩?龙腾学府一期(**楼);二、原告购买的房屋为×幢×单元×层×号,建筑面积为135.4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4077.33元每平方米**房屋总价为552274元,建筑结构为框架剪力墙;三、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四、项目进度时间:除不可抗力外,被告应当于2021年1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所有的购房款,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房屋,且建设主体结构后停工,经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被告至今仍然无法交房被告一再违约,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弥补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依照本合...(本文书还有6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