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陆川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房屋与原告房屋相邻。房屋地基属于框架结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904.40㎡,土地证号为陆国用(2009)第0××****号。2008年11月26日,上诉人与李**签订《相邻建房协议书》,预留0.25米的间距建房,并在北面墙开设了五个通*窗口,环保部门从未接到投诉及责令处理。2008年12月,陆川县建筑设计院出具基础施工平面图,上诉人按**层设计独立开挖三个独立柱的偏心基础,挖好后快速浇灌混凝土。
固定,并在基础上打圈梁与各独立柱连接,充分利用独立柱分担自己房屋的重量,尽量避免造成相邻房屋地基损坏。2009年10月9日,规划部门出具审批单,批准上诉人建框架结构房屋1-**层,底层占地面积475.25㎡,总建筑面积1653.49㎡。2012年8月31日,规划部门出具审批单,批准上诉人扩建砖混结构房屋4-**层,建筑面积1178.24㎡。2012年12月21日,规划部门出具审批单,批准上诉人扩建砖...(本文书还有5231字未显示)